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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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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戶的帳號、密碼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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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使用黨和國家機構的名稱或者是它們的縮寫。
(2)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其他知名人士的真實姓名、筆名、藝名或者是他們的縮寫。
(3)不得使用不健康、不文明或者帶有侮辱性、攻擊性的用戶名和昵稱。
(4)您一旦注冊成功,就成為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的合法用戶,您將得到一個密碼和用戶名。并同意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如果您未保管好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而對您、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害,您將負全部責任。另外,每個用戶都要對其用戶名中的所有活動和事件負全責。您可隨時改變您的密碼和圖標,也可以結束舊的用戶名重開一個新用戶名。
(5)為避免用戶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用戶若發(fā)現任何非法使用用戶名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況,請立即通告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
四、服務條款的修改及修訂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在必要時修改服務條款,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服務條款一旦發(fā)生變動,公司將會在用戶進入下一步使用前的頁面提示修改內容。如果您同意改動,則再一次激活“同意服務條款提交注冊信息”按鈕,視為接受本服務條款的變動。如果用戶不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則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用戶的權利。用戶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不需對用戶或第三方負責。本服務條款任一條款被視為廢止、無效或不可執(zhí)行,該條應視為可分的且并不影響本服務條款其余條款的有效性及可執(zhí)行性。
五、用戶隱私制度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招標采購網)非常重視用戶信息的保護,在使用中國招標采購網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前,請您務必仔細閱讀并透徹理解本聲明。一旦您選擇使用,即表示您已經同意我們按照本隱私聲明來使用和披露您的個人信息,并接受本條款現有內容及其可能隨時更新的內容。
1、本注冊條款所涉及的隱私是指:在會員注冊中國招標采購網網站帳戶時,使用其它中國招標采購網網站產品或服務,訪問中國招標采購網網頁,或參加任何形式的會員活動、培訓活動時,中國招標采購網會收集的會員的個人身份識別資料,包括會員的姓名、昵稱、電郵地址、出生日期、性別、職業(yè)、所在行業(yè)、工齡,真實頭像,籍貫,公司名稱,QQ號碼,公司地址,公司的產品以及服務簡介,公司固話傳真,公司主頁,公司主要做的項目等。中國招標采購網網站自動接收并記錄會員的瀏覽器和服務器日志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會員的IP地址、在線、無線信息、信件等資料。
2、中國招標采購網收集上述信息將用于:提供網站服務、改進網頁內容,滿足會員對某種產品、活動的需求、通知會員最新產品、活動信息、或根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用途、給會員帶來更多商業(yè)機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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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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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時,中國招標采購網可中止履行本注冊條款項下的義務直至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為止,并且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盡最大努力克服該事件,減輕其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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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限責任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對任何直接、間接、偶然、特殊及繼起的損害或其他一切損害不負責任,這些損害來自:不正當使用產品服務,在網上進行交易,非法使用服務或用戶傳送的信息有所變動。這些損害會導致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形象受損,所以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早已提出這種損害的可能性。
八、不提供零售和商業(yè)性服務
用戶使用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各項服務的權利是企業(yè)的。個人用戶只能是一個公司或實體的商業(yè)性組織下的所屬員工。用戶承諾:未經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利用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各項服務進行銷售或作其他商業(yè)用途。
九、用戶管理
用戶單獨承擔發(fā)布內容的責任。用戶對服務的使用是根據所有適用于服務的地方法律、國家法律和國際法律標準的。
用戶承諾:
1、在中國招標采購網的網頁上發(fā)布信息或者利用中國招標采購網的服務時必須符合中國有關法規(guī)(部分法規(guī)請見附錄),不得在中國招標采購網的網頁上或者利用中國招標采購網的服務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以下信息: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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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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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青少年用戶特別提示
青少年用戶必須遵守全國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要善于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要增強自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要維護網絡安全,不破壞網絡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副秘書長 毛林繁博士
摘要:法規(guī)條文的語義由其詞組語義、詞組組合邏輯和語境決定,而準確把握招標投標法條文語義是規(guī)范招標采購行為,以及行業(yè)自律的前提和基礎。本文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八、二十二、三十二、三十四、五十二、五十四和八十二條中的一些特別詞組,即對語義進行了限制的一些詞組進行了辨析,以準確把握其條文語義,進而規(guī)范引導招標采購實踐。
我們知道,語言是在一定語境條件下應用的。而要正確理解一個語篇或語句的意義,一方面需要了解詞語組合,理解其表層意義,另一方面則需要理解語篇、語句的潛在意義,即深層意義,因為語句的意義往往由語句表層意義和其潛在信息共同決定,即語句上下文和背景。實踐中,對同樣一個法律條文,不同的人為什么會有不同的理解?其根源就在于不同的人,其社會實踐、理解能力以及所處環(huán)境不同,對法律原則、法律規(guī)則中的一些關鍵性詞組的語義按有利于其自身利益去“想當然”的理解,從而造成“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實際上,任何一個法律條文放到其所在法律體系中,按照語言結構的邏輯關系,其含義是確定和可理解的,這當中的關鍵在于將一部法律放到整個法律體系中去理解,而不能就一部法律去理解這部法律,因為法律間是相互聯系和影響的。本文擬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一些特別詞組,即限制了其語義范圍的詞組進行辨析,以幫助讀者準確把握《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應條文語義,進而規(guī)范引導招標采購實踐。
一、行政監(jiān)督部門職責分工
《條例》第四條對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職責進行分工,規(guī)定“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這里“規(guī)定的職責”,指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在其定職責、定內設機構和定人員編制等“三定”規(guī)定中的“定職責”,即“三定”規(guī)定中負有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反之,則不能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因為國務院部門履行職能的依據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三定”規(guī)定。
《條例》第四條同時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qū)域的招標投標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職責分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這當中,“另有規(guī)定”中的“另”是相對于國務院部門職責分工而言,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職責分工不同于國務院部門分工的,執(zhí)行該地方人民政府的分工,反之,沒有分工規(guī)定,或是職責分工同于國務院分工的,執(zhí)行國務院對其部門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
二、邀請招標條件
《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為邀請招標條件,規(guī)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首先,認為“少量”或“過大”,進而提出邀請招標的主體是招標人而不是其他當事人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其次,《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范的一個主要事項是招標人虛假招標,例如,將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進行邀請招標,所以,《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即認定依法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人不是招標人而是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行政監(jiān)督部門。
但不同的人,理解“少量”和“過大”標準是不一致的,除去防范招標人將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進行邀請招標行為外,這里還需要深思的是,由于招標人與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或是行政監(jiān)督部門理解“少量”和“過大”尺度不一,是否會出現依法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但認定部門不予認定,進而造成招標項目違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的立法宗旨呢?從《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招標人、行政監(jiān)督部門實際行為來看,很可能出現將招標方式演化成“公開招標”這種單一形式而忽略邀請招標的功用,例如,《政府采購法》就直接將公開招標作為了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實際上,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都屬于競爭性采購方式,其差異僅在于投標人是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一些人片面理解這兩種采購方式,夸大公開招標的功用,認為公開招標的招標人不知道投標人是誰,可以有效防止招標人和投標人的串通行為,這種理解本身就屬于“有罪推斷”,違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所以,依法實現《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讓邀請招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fā)揮其應有作用,必須對邀請招標有一種正確認識:
①招標投標的作用在于利用招標投標市場的基礎性調節(jié)作用,優(yōu)化資源配置,進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這是我國建立招標投標制度的宗旨。為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以及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站在這一高度看待邀請招標,有利于市場經濟發(fā)展、有利于法律目的實現的,即應當按《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組織邀請招標而不應一味地強調“形式”進行公開招標。
②《招標投標法》并沒有區(qū)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誰重誰輕”,僅在其第十一條規(guī)定“第十一條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即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即便是國家重點項目或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過批準也可以組織邀請招標。在重點項目基礎上,《條例》第八條將公開招標項目范圍擴大到了“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明確滿足其第一款規(guī)定的兩個條件的,經過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認定,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同樣是這種原則的體現。
③《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這里的投標人數量要求是“3個以上”,以滿足投標競爭需要,邀請條件是“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進而實現招標采購目的。所以,為實現《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邀請招標,一方面,從招標人來說,在其經過市場調查,確定滿足《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例如5個,或是經過測算,投標人數超過一定數量,例如6個不能實現“提高經濟效益”的采購宗旨時,就應當進行邀請招標,但需要注意的是,邀請招標并不一定是“僅邀請3個投標人”投標,最好邀請符合條件的所有潛在投標人,例如5個投標人投標,因為極大限度地引入競爭機制,對招標人擇優(yōu)確定中標結果有利;另一方面,從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以及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來說,只要招標人選擇邀請招標的出發(fā)點是為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只要其不存在采用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就應當認定其進行邀請招標,因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都是法律認可的招標形式,“形式為內容服務”,招標投標的“內容”即目的,是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
三、招標投標活動因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異議暫停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這當中,詞組“暫?!敝笗簳r停止一段時間,因為從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fā)出至申請人申請截止,或是從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至投標人投標截止,其時間連續(xù)計算,暫停即在異議答復前,招標人不得組織申請人資格申請截止或是投標人投標截止,不得進行開標。
這里需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因招標投標活動暫停,是否需要延長資格申請截止時間或是投標截止時間?是否需要延長,需視異議性質,以及招標人答復是否涉及發(fā)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澄清、修改而定。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響資格申請文件編制且不足3日的,或是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相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是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如果確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影響了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四、采用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現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其中(七)規(guī)定“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這里,合理指合乎道理或事理,不合理,即不合乎道理或不合乎事理。經常聽到這樣一句話“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理”,那么,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不合理條件”中的“不合理”三個字指什么就需要辨析了。
注意,這里的“不合理”不是泛指的不合乎道理或不合乎事理,而有特別條件,因為民事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就是許可行為,所以,只能在法律框架下界定這里“不合理”的內涵。招標投標活動需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墩袠送稑朔ā分袥]有例舉哪些條件屬于不合理條件,所以,《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中的“不合理條件”,指違反招標投標法律原則的條件,即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條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的“不合理條件”,指該條例舉的(一)~(六)種具體條件,以及其他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條件,對應的,(七)中的“其他不合理條件”指(一)~(六)之外的,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條件。
五、投標人參加投標限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這里,“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指與招標人存在民事利害關系。民法中的利害關系人,指與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某一事件、事實或人有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例如,關于民法的宣告失蹤,利害關系人就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有以下幾種情形:①管理關系人,即進行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及創(chuàng)新等以期實現組織整體目標的人,如中國建筑工程總司與中國建筑第一工程局的關系,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是后者的管理關系人;②股權關系人,如招標人的子公司、參股或控股公司等;③債務關系,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如與招標人存在契約關系或是購買其股票或債卷的人等;④其他依法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是事件不確定斷語,與此相對應,“必然”指100%,“不可能”指0%,而“可能”則介于0%至100%之間。一般認為,存在利害關系一定存在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潛在可能,即招標人采用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方法促成該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中標,以實現招標人利益最大化,但這種假設是“有罪推斷”。所以,《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中的“可能”,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潛在可能,而是指違反招標公正性的事實,也就是說,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存在影響招標公正性事實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投標,如果投標,其投標視為無效。舉例來說,某集團公司招標,其子公司、參股、控股公司是否可以投標?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投標,但不得影響招標公正性,即招標人招標過程中,不得出現對其子公司、參股、控股公司的故意傾向行為,如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其特意傾向,以及評標、確定中標人過程中對其特意傾向行為等。同時,如果招標人的子公司、參股、控股公司參加了投標,招標人的任何工作人員都與其存在利害關系,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需要回避,即此時招標人不得派代表參加評標。
六、投標文件澄清與說明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
這當中,詞組“含義不明確”是一個泛指概念,指所包含的含義不確定、不明了、不清晰,這里有兩個事項需要辨析。首先,《條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中的“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算不算“含義不明確”?答案是肯定的!所以,雖然同樣一個詞組,《條例》第五十二條中的“含義不明確”與《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的不完全一致,《招標投標法》中的“含義不明確”為泛指,但《條例》第五十二條中的“含義不明確”則是指“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之外事項的含義不確定、不明了、不清晰。其次,認為“含義部明確”的主體只能是評標委員會,這也是《條例》第五十二條中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原因,并要求“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為允許接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的澄清、說明文件的行為直接違反《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的規(guī)定。
七、評標結果公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同時規(guī)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這當中,“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指招標人不得進行招標采購下一個環(huán)節(jié),即確定中標人及簽訂合同。公示是一種事先預告,用以接受異議、改善工作的應用文文體。這里的“公示中標候選人”,即向社會告知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接受社會監(jiān)督。這里要辨析的,是告知對象是社會全員還是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從接受社會監(jiān)督、規(guī)范招標投標行為出發(fā),招標投標活動應接受社會全員監(jiān)督。但一些特殊招標項目,例如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不宜向社會全員公開的邀請招標項目,項目性質不宜向社會全員公開,所以,這里的“公示對象”應主要針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公開招標以及可以向社會全員公開的邀請招標項目,可以采用指定媒介、網絡等向社會全員公開,反之,則可以僅對邀請投標人公開,以接受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異議。
八、中標無效處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這當中,“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指中標人或中標內容發(fā)生了實質性變化,例如中標人應為投標人A,結果招標人確定了其他投標人為中標人,或是對中標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合同實質性內容造成了影響。
那么,“補救措施”的含義是什么?“補救措施”一般理解為事后采取的實現行為目的地處理辦法,所以,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或招標人重新招標都可以視為實現招標采購的補救措施。那么,《條例》第八十二條中的詞組“補救措施”就沒有任何意義。所以,《條例》第八十二條中的“補救措施”一詞須結合《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四條含義理解。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這里的“重新確定中標人”,即在中標無效前提下依法重新確定中標人的行為,有兩種情形:①原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有效,即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雖然其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但并未對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造成實質性影響,此時僅需改正中標結果即可;②原評標委員會提出評標報告或推薦中標候選人無效,但重新評標可確定正確評標結果,此時應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標,重新完成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然后確定中標人。必要時,招標人可以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注意,重新評標一定是原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無效前提下才能使用,否則,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當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或推薦中標候選人無效,并且重新評標仍不能確定正確評標結果,招標人組織重新招標才能確定中標結果時,招標人須組織重新招標,即招標人重新發(fā)布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等進行要約邀請,投標人按新的要約邀請投標,招標人重新組織開標、評標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所以,《條例》第八十二條中的詞組“補救措施”,指上面的第①種情形,即原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有效,即雖然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了實質性影響,但并未對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造成實質性影響,此時僅需招標人改正中標結果即可,而不包含重新評標和重新招標兩種措施。這樣,《條例》第八十二條的含義就是: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即不能依據原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重新確定中標結果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招標行為無效,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投標行為投標,同時,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中標結果無效,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重新組織招標。
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條文更多的辨析可參見文獻[3]。
參考文獻
[1]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法規(guī)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金司、監(jiān)察部執(zhí)法監(jiān)察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中國計劃出版社,北京,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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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裴文斌和戴衛(wèi)平,語言學—語言、語法、語義,科學出版社,北京,2012.
[5]姚建宗主編,法理學,科學出版社,北京,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