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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條款的確認和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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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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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真實、準確、即時、完整的個人/企業(yè)資料。同時,應根據(jù)情況變化維護并及時更新注冊信息,以確保其真實、準確、即時、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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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戶的帳號、密碼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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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使用黨和國家機構的名稱或者是它們的縮寫。
(2)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其他知名人士的真實姓名、筆名、藝名或者是他們的縮寫。
(3)不得使用不健康、不文明或者帶有侮辱性、攻擊性的用戶名和昵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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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條款的修改及修訂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在必要時修改服務條款,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服務條款一旦發(fā)生變動,公司將會在用戶進入下一步使用前的頁面提示修改內容。如果您同意改動,則再一次激活“同意服務條款提交注冊信息”按鈕,視為接受本服務條款的變動。如果用戶不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則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用戶的權利。用戶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不需對用戶或第三方負責。本服務條款任一條款被視為廢止、無效或不可執(zhí)行,該條應視為可分的且并不影響本服務條款其余條款的有效性及可執(zhí)行性。
五、用戶隱私制度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招標采購網(wǎng))非常重視用戶信息的保護,在使用中國招標采購網(wǎng)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前,請您務必仔細閱讀并透徹理解本聲明。一旦您選擇使用,即表示您已經同意我們按照本隱私聲明來使用和披露您的個人信息,并接受本條款現(xiàn)有內容及其可能隨時更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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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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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絕提供擔保和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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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限責任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對任何直接、間接、偶然、特殊及繼起的損害或其他一切損害不負責任,這些損害來自:不正當使用產品服務,在網(wǎng)上進行交易,非法使用服務或用戶傳送的信息有所變動。這些損害會導致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形象受損,所以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早已提出這種損害的可能性。
八、不提供零售和商業(yè)性服務
用戶使用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各項服務的權利是企業(yè)的。個人用戶只能是一個公司或實體的商業(yè)性組織下的所屬員工。用戶承諾:未經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利用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各項服務進行銷售或作其他商業(yè)用途。
九、用戶管理
用戶單獨承擔發(fā)布內容的責任。用戶對服務的使用是根據(jù)所有適用于服務的地方法律、國家法律和國際法律標準的。
用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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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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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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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青少年用戶特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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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財政部向社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比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內容有了較大擴充??傮w而言,立法者以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為目標,以問題為導向,充分總結了近年來政府采購的實踐經驗,并在簡政放權、加強需求管理以及與國際采購規(guī)則接軌等方面進行了制度創(chuàng)新。但是,《征求意見稿》在價值宣示、交易規(guī)則以及與《招標投標法》等現(xiàn)行法律銜接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原則性問題,有待在最終修訂時進一步優(yōu)化完善。
一、關于《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原則與價值宣示
1.立法原則
政府采購系使用財政性資金,納稅人有資金使用的知情權,政府采購應當秉持公開原則,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只有信息充分公開,才能實現(xiàn)全過程“陽光采購”?!墩髑笠庖姼濉穼⒐_透明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加以宣示是非常必要的,但對公開透明原則應當明確如何貫徹落實,在制度設計上明顯單薄,與其重要性不相匹配,僅在第八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fā)布,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边@一規(guī)定過于原則性,沒有在法律層面上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公開的具體信息和程序。
建議補充政府采購在采購意向與采購計劃、資格預審公告與招標公告、采購文件公示、評標與評審結果公示、中標與成交結果公告、采購合同公示、合同履約與驗收信息公示等環(huán)節(jié)應當公布的信息,以接受社會監(jiān)督,實現(xiàn)全過程“陽光采購”。
2.價值宣示
《征求意見稿》新增“講求績效”原則,規(guī)定預算部門和單位應當落實全過程績效管理要求,根據(jù)部門預算績效目標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計劃和采購合同,提升財政支出績效水平,這是《征求意見稿》的亮點之一,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實踐中暴露出的政府采購“重程序、輕績效”的突出問題,實現(xiàn)高質量政府采購。但“講求績效”作為立法原則的措辭不夠規(guī)范,與“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原則并列有失規(guī)整,且講求何種績效在語義上并不明確。
建議將“講求績效”修改為“高績效”。
二、關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集中管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統(tǒng)一制定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不再區(qū)分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亦不再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旨在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地方政府各自為政、自行制定集中采購目錄與限額標準的亂象。但鑒于政府采購資金來源的特殊性,除集中采購目錄與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外,通過法律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達到一定的規(guī)模標準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是必要的,而《征求意見稿》未將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納入國務院統(tǒng)一管理的范圍,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強制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統(tǒng)一由國務院批準的集中管理模式不相匹配。
建議補充規(guī)定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三、關于政府采購的中標、成交條件
中標、成交條件是政府采購交易規(guī)則的基石,應當由法律作出明確規(guī)定。只有中標、成交條件公開、明確,供應商基于合理預期公平參與競爭,才能保證政府采購的公平與公正。《征求意見稿》關于評標方法僅規(guī)定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未規(guī)定兩種評標方法的具體含義、適用情形以及中標條件。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于非招標方式采購亦未明確規(guī)定相應的成交條件。缺少了中標或者成交條件,政府采購交易規(guī)則的基石將被顛覆,采購的公正性將無從談起,采購人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裁量權將失去邊界和必要的約束,供應商公平參與競爭的權利也將失去法律保護。
建議增加關于兩種評標方法的定義、適用情形以及相應的中標條件,即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此外,建議對于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成交條件也相應增加類似規(guī)定。
四、關于政府采購方式
《征求意見稿》改變了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對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招標方式的分類,只籠統(tǒng)規(guī)定了“招標”方式,這與《招標投標法》關于招標分類的規(guī)定以及行業(yè)慣例存在較大沖突,有可能造成實務操作的混亂并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建議保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采購方式。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的“競爭性談判”實際上吸收了現(xiàn)行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以“談判”涵蓋原“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兩種采購方式更為適宜。此外,談判本身天然具有競爭性,以“競爭性”界定談判實屬冗余。
建議將“競爭性談判”修改為“談判”。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的“單一來源采購”邏輯上不能涵蓋其規(guī)定的十種具體適用情形,用“直接采購”歸納更為準確。如公開競爭后沒有供應商參與競爭,或者緊急采購與特定供應商訂立合同,都不屬于市場只存在唯一供應商的情形。
建議將“單一來源采購”修改為“直接采購”。
五、關于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承接政府采購項目,是當然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征求意見稿》將采購代理機構規(guī)定為當事人之外的其他參加人明顯欠妥。
建議將采購代理機構規(guī)定為政府采購當事人,并明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本法關于采購人的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延續(xù)了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關于納入集中采購目錄項目只能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規(guī)定,不利于采購代理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和行業(yè)的良性競爭。
為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升采購績效,建議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完全開放采購代理市場,引導各類采購代理機構規(guī)范有序競爭。建議修改為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采購事宜。
六、關于政府采購回避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鑒于實踐中存在利害關系的情形多種多樣,程度千差萬別,這一規(guī)定過于寬泛,不具有可操作性。
建議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采用列舉的立法技術,規(guī)定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需要回避的具體情形。如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等。
七、關于與現(xiàn)行其他法律的銜接
1.與《招標投標法》的銜接
(1)關于建設工程的定義。《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痹摽钜?guī)定基本上沿用了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對工程的定義,將工程范圍局限于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筑工程,定義不夠全面且專業(yè)性存在明顯缺陷。
建議參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工程的定義修改為“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2)關于評標主體?!墩髑笠庖姼濉芬?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人應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人可以自行評標,也可以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痹摋l關于評標主體的規(guī)定與《招標投標法》關于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從評標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政府部門組建的綜合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以及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等規(guī)定差異較大,可以說基本上顛覆了《招標投標法》確立的專家評審制度。政府采購項目基于采購的公益性、采購主體和資金來源的特殊性,其招標程序的嚴格程度與監(jiān)管強度應當強于一般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僅僅是公共資源產權代理人,而非所有人,為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共資源的交易安全以及評標的公正性和專業(yè)性,在加強評標專家管理、保證評標專家質量的前提下,嚴格規(guī)范專家評審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因此,《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評標主體應與《招標投標法》保持一致。
建議規(guī)定評標由采購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原則上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幸噪S機抽取方式確定,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采購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3)關于招標法定時限?!墩髑笠庖姼濉芬?guī)定,“采購人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復雜性和供應商準備投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被诨ヂ?lián)網(wǎng)與通信技術的快速發(fā)展、電子招標投標的普及以及招標文件范本的推廣使用,供應商的搜尋成本已明顯降低,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必要時間已普遍縮短,規(guī)定供應商準備投標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已明顯不合時宜。
建議將招標法定時限適當縮短為一般不得少于十五日。此外,“等標期”屬于不規(guī)范的口語,在立法時應避免使用。
(4)關于開標程序。《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這是保證招標公開性的重要原則?!墩髑笠庖姼濉芬?guī)定,“采購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后立即開標。開標由采購人主持,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痹摽钜?guī)定中的“立即開標”含義不明確,在實務中容易引發(fā)爭議。
建議開標時間應與《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此外,還應兼顧傳統(tǒng)紙質招標投標與電子招標投標兩種不同方式,對投標人參加開標分別作出規(guī)定。建議補充規(guī)定實行電子開標的,所有投標人應當在線參加。
2.與民法的銜接
(1)關于中標、成交通知書的效力與違約責任。我國《民法典》對要約、承諾的生效時間采用到達主義,中標、成交通知書屬于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承諾,承諾到達供應商應視為生效。此外,《民法典》規(guī)定承諾生效后合同即成立,因此中標、成交通知書生效后,采購合同已成立,采購人與供應商任何一方反悔,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違法改變中標、成交、入圍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入圍項目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規(guī)定一方面會導致中標、成交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民法規(guī)定不一致,另一方面未能明確反悔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可能造成歧義和爭議。
建議明確規(guī)定采購人、供應商有相關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2)關于認定政府采購合同無效的情形。《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違法行為影響中標、成交、入圍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入圍結果的,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依法認定中標、成交或者入圍結果無效、撤銷合同或者認定合同無效。該項規(guī)定將撤銷合同列舉為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結果無效的法律后果,實屬不當?!睹穹ǖ洹芬?guī)定合同的可撤銷效力狀態(tài)一般適用于欺詐、脅迫、重大誤解以及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中,僅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合同效力交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律不必強行干預。在出現(xiàn)損害合同相對人利益情形時,由受損害方根據(jù)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政府采購嚴重違法行為侵害的法益類型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被認定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后,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能自行決定合同效力,導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無效,而非合同可撤銷。合同無效與合同可撤銷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合同效力狀態(tài),不可混淆。
建議刪除“撤銷合同”。
3.與行政法的銜接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實際上排除了供應商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與《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存在沖突。
建議保留投訴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八、結語
綜上所述,在立法技術與篇結構等方面,《征求意見稿》各章節(jié)內容尚未達到相對的合理與均衡。一方面,關于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制度、中標或成交條件等交易規(guī)則有所欠缺,亟待補充完善;另一方面,對于各類采購方式的采購流程、需求管理、驗收程序等內容規(guī)定過于詳細,需要精簡與提煉。建議立法者將重要的原則上升為法律,細化規(guī)定在法律頒布施行后修訂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時再加以規(guī)范。
修訂《政府采購法》對于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意義重大,對于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保證公共資源交易安全影響深遠。筆者衷心希望《政府采購法》修訂能夠與時俱進,在充分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不斷優(yōu)化完善,早日完成修訂并頒布施行,為新發(fā)展階段我國政府采購事業(yè)的高質量、可持續(xù)發(fā)展保駕護航,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作者: 郭 憲
作者單位:中化商務有限公司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