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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條款的修改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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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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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提供零售和商業(yè)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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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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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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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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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中國招標采購網會員帳號所含服務的信息儲存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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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青少年用戶特別提示
青少年用戶必須遵守全國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要善于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要增強自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要維護網絡安全,不破壞網絡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
| 索 引 號: | 000013338/2011-00044 | 主題信息: | 房地產市場 |
| 發(fā)文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生成日期: | 2011年01月20日 |
| 文件名稱: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 有 效 期: | 2011年04月01日生效 |
| 文 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 主 題 詞: | |
| 廢改立情況: | 1、依據《關于公布現行有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規(guī)章目錄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第893號)繼續(xù)有效 2、2016年4月1日依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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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fā)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主任 張 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yè)規(guī)范,恪守職業(yè)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yè)發(fā)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發(fā)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yè)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制度統一規(guī)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yè)發(fā)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yè)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yè)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yè)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yè)執(zhí)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ǘ┓枕椖?、內容、標準;
?。ㄈI(yè)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五)交易資金監(jiān)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ò耍┓?、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ㄒ唬┓康禺a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yè)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ǘ┓康禺a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ㄈ┓召M用及其支付方式;
?。ㄋ模┖贤斒氯说臋嗬土x務;
?。ㄎ澹┻`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yè)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yè)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ㄒ唬┦欠衽c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ǘ斢晌腥藚f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ㄎ澹┓课萁灰咨婕暗亩愘M;
?。┙浖o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ㄆ撸┙浖o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ò耍┢渌枰嬷氖马棥?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并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托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以對外發(fā)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未提供規(guī)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笤焐⒉紳q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ǘ灰桩斒氯穗[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yè)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ㄎ澹榻灰桩斒氯艘?guī)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淖兎课輧炔拷Y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ò耍┏匈彙⒊凶庾约禾峁┙浖o服務的房屋;
?。ň牛椴环辖灰讞l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ㄊ┓?、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yè)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yè)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yè)規(guī)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jiān)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康禺a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ǘ┓康禺a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ㄈ┓康禺a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ㄋ模┓康禺a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ㄎ澹┓伞⒎ㄒ?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yè)務和收取費用的;
?。ǘ┓康禺a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ㄈ┓康禺a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yè)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ㄋ模┓康禺a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guī)定事項的;
?。ㄎ澹┓康禺a經紀機構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記錄業(yè)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yè)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fā)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